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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条款说未满期提前辞职的,要提前6个月书面辞职,给甲方招收新员工,乙方负责培训新员工胜任岗位才能离职,否则要赔违约金3万和甲方培养乙方所支付的培训、福利、管理费2万。我入职时并未收到甲方支付的培训费、付费培训技能,只是甲方店里员工带、教,我于2020年8月10日跟上级提出辞职并写了辞职报告上交,但9月10日过后甲方领导依然以合同条款说我现在还不能离职,否则我要赔偿违约金,要等我帮培训新员工合格后才能离职。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我是按正常流程辞职的,如果甲方说现在新员工还不能胜任岗位,我于9月11日之后离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甲方的辞职条款是否符合法规?请求解答

其他 2022-12-29 14: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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