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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于2007年卖了一处商住房,90平方,11万成交。与买方约定房产证5年到期时(09年1月10日满5年)再过户。(当时签订了协议,双方都不知道商住房5年后并没有优惠政策)今年6月,买方找我去过户,却发现过户费用不同于普通住房,不仅要重新评估房价,还要交11%左右的税。买方希望我们付一半的营业税,我们不肯,他便依据双方签定的协议说要进行上诉。协议如下: 甲方:李宝宝 乙方:朱林 ......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步行街的三楼住房一幢卖给乙方,售价11万。 二、签订协议付款时甲方需交付房产证、土地证相关手续,以便乙方在房产证办证到五年时过户使用,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房产证5年到期过户时如营业税政策有所变改变,过户费用按政策规定执行。 三、在房产证过户前甲乙双方如擅自毁约,毁约方须支付另一方毁约金五千元整。 2007年7月25日 咨询问题: 1、综上所述作为卖方我们一定要承担营业税吗?如对方上诉,我赢的机会大吗? 2、他如起诉我,我可以按第三条单方毁约反起诉他,并要求按原价加5000元罚金收回房屋吗?

其他 2009-06-18 1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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