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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是1999年9月结婚的,当时住的房子是他名下的居住权,结婚后用我们的工龄参加了房改,作价是三万左右。后来公公爹还留下一套公房由婆婆居住,但是后来改到老公的名下,也用我两人的工龄参加了最后一次房改,后为又交款两万这钱有婆婆支付。现在要离婚了,老公以第二套房子是婆婆的为由不参与财产分割,是不是合理?

离婚 2009-06-17 2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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