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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一名业务人员,在工作期间给公司打了一份购货还款协议,明确此份货款须在1999年6月25号以前还清,早已超出诉讼时效,厂方也提供不出证据在此期间向我要过此份货款,货款实际上是客户欠的款,我只是在发货时,给公司打的欠条,这些欠条是许多客户的累计,所有的业务人员都这样打的欠条,也有业务员给我作证,可由于对方给法官送了大礼,对我的主张不予理睬,判决我输,二审我上诉对方也给法官送了大礼,庭审中对我们有利的言论不说,对提供的证据也不认可,也同样对我的主张不予理睬,我应从哪一方面下手?法院也不主张我的诉讼时效,我应该怎样

其他 2011-12-16 1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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