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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在东莞被一男人以做生意为由,骗了差不多180万。手上有2008年手写借条,有在东莞建设银行转帐给对方的收据,骗子拿了钱,立即跑了,找不到人,当年本来想去报警,骗子找朋友来跟我谈,答应每月还我9000元。还完为止。起先5年还每月按时还款,之后几年不太想还钱了,经常一年只还二三万,10年了只还了三分之一左右。今年,再找他要,说没钱,再问不理人,我微信里有还钱聊天记录,最新记录是这个月的,对方说没钱,听说现在新规,只要能证明对方承认欠钱,过了诉讼时效,也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是吧。对方是东莞人,我的是东莞建设银行转帐收据。我在昆明法院起诉可以吗我的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是不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谢谢

其他 2020-09-18 10: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你有借条、转账记录、收据以及你跟对方催款时的聊天记录。你可以以这些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其次 ,你已经将借款给对方,现在是对方还你借款,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如果你在昆明,是可以在昆明法院起诉对方的。最后,你有向对方催讨要求其偿还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且最新记录为9月,在诉讼时效内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还款
  • 你好,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 你好,可以起诉。只要你这边证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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