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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12月5日进统一企业上海分公司做销售业务一职,至2020年9月1日离职,离职原因是因公司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实行做六休一的上班时间,每天至少工作8个小时,按周计算属超时上班,但未支付加班费用;另在2020年4月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每天找我谈话要求签字,签字后实际发放薪资与之前薪资对比,降低了2000元,无奈之下提出离职。请问老师这个单位是否属于违反劳动法,我申请的劳动仲裁是否有效,是否能要回我将近8年的周六加班工资,单位是否应对我进行赔偿?

其他 2020-09-16 1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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