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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会计事务所,两个合伙人,其中一位合伙人(64岁退休会计师)到石家庄办理注册会计师认证手续。在旅馆发病死亡。死者生前每月从所领取2000报酬。 请问:死者家属索赔有法律依据吗?是按照合伙法律关系,要求另一合伙人承担责任,还是按雇佣法律关系要求雇主承担责任?谢谢。

其他 2009-06-18 11:0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如果是合伙关系,属于合伙人,无法要求赔偿,可以要求继承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股份. 如果是劳动关系,在履行工作过程中生病死亡的,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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