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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东莞市职工晚育产假规定,谢谢!

妇女儿童权益 2011-12-30 11:5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和计生部门。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 你好!“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 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和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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