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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征地赔偿文件有吗?是哪年的文件?内容是?

农林牧渔 2009-06-18 2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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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徐政发[2004]84号 发布日期:2004-6-25 执行日期:2004-6-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元。   三、关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的其他标准   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安置方式等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实施该办法所需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除执行上述的附件二、三外,按照附件四、五、六、七、八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略)   二、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略)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略)   四、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略)   五、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略)   六、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略)   七、房屋装潢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略)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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