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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驾驶平板摩托车,未确保行车安全采取措施不当将步行的行人原告撞到,当即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5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959.25元,出院后原告遵医嘱在家休养2周并随诊。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建光负全部责任。另因被告驾驶的的平板摩托车的车主系被告李**,故俩被告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被告却不予理睬。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1、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59.25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共计5309.25元。法院立案受理后,审判员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另查明车主李**将该摩托车出售给黄**,并将相应的机动车行驶证交给了黄**,后黄**又将该摩托车出售给了被告何**。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何建光、李**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一千六百元,李**赔偿六百元,《当时付清了》何建光赔偿的钱到现在都没有给,原告是拿民事调解书去申请执行庭执行呢?还是重新去起诉被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以前放弃的其余医疗费、误工费吗?谢谢

其他 2011-12-17 1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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