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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二次固定劳动合同里面有这么一条,内容如下: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及时与乙方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续,且乙方继续在甲方提供劳动义务的,视为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乙方提出终止的,甲方应当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我想问问律师,如果我不想顺延一年,到期后公司还没有同我签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话,我不去上班了并且提出终止合同会违劳动法吗?会影响我主张公司的赔偿金吗?还有我可以坚持公司到期就签无固定合同吗?公司采用这种顺延一年的条款是不是有规避要与我签无固定合同的责任意思?谢谢百忙之中解答,谢谢!

其他 2020-09-27 15: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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