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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港企工作,试用期为半年,现工作4个月,未过试用期,工作期间无过错,上级领导要求我调店,并提出我未过试用期若拒绝就离开,该店铺离我居住的地方单程1小时20分钟,我拒绝了。她表示让我离开,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其他 2022-12-27 23: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这个一般可申请劳动仲裁
  • 试用期不离职直接走人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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