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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们是山东xxx楼公园业主,九九年环翠楼公园在原有的老游乐场西侧重新开辟一块新场地作为新游乐场,并在新游乐场里为老游乐场的业主划分了场地,同时也吸纳了部分新业主,公园口头承诺我们"年底前老游乐场全部搬过来. 可是,我们等了一年又一年,老游乐场也没搬过来,由于新游乐场位置偏僻,游客很少,我们这些新游乐场的业主根本没有经营收入,连每年的摊位管理费都挣不出来,我们被迫停业等待至今.这其间,我们多次要求公园跟我们签定合同,公园始终以:等老游乐场搬过来大家一起签. 就这样,我们万元,数十万元的基础建设投资和设备投资被搁置至今. 08年,公园通知我们:政府对公园进行改造,要求我们无偿搬迁,对于响应号召的可以适当给予搬迁奖励. 我们全体业主对于这个政策不能接受,公园一纸诉状将我们告上法庭,理由是:未签定合同属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合同. 法院在调查调解前曾问公园:为什么这么多年没跟业主签定合同? 公园回答:九八年,政府就有计划改造公园, 我们就不理解:九八年你们就知道政府要改造公园,为什么还招我们来投资,为什么不把事情真相告诉我们?要是知道这不是固定的游乐场,我们怎么会来这里投这么大的资?这不属于欺诈吗? 我想问问律师:象我们这种情况,合同法上哪一条能对我们有利?我们都需要搜集哪些有力证据? 我们期待您的回答,谢谢!

其他 2009-06-20 1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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