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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7日,投保人王伟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10年,身故保额为22万。在投保书的“投保人”栏目中,王伟的职业被记载为小型客货两用车司机。随后王伟交纳了首期保费。4月25日,王伟在驾驶重型货车时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拒赔。受益人认为,投保书是由保险公司印制好的格式文件,设计有多个栏目,在这些栏目中并没有询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王伟的职业信息不是其本人书写,而是机器打印的。不能作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职业的询问。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其他 2020-10-12 12: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如下: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等等
  • 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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