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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某保险公司买了份保险,保险合同是采用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现在我和保险公司对条款有了争议这该如何处理呢?

保险纠纷 2018-07-06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含义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InsuranceContract),又称“海上保险契约”,指的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书面协议。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类:  
    1.按承保方式的不同,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逐笔保险合同,即仅就某一项具体的利益进行保险而订立的合同。  
    (2)总括保险合同,即把同种类的不同利益以同一条件一起投保的合同。  
    (3)浮动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多见于长期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为减少与保险人商洽的麻烦,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个总的保险合同,承保一定时期内所有运进或运出的货物。  
    (4)预约保险合同,此种保险合同一般没有总的保险金额限制,故又称开口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不同,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船舶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费保险合同等。  
    3.按承保的期间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合同和航次保险合同。
  •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三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 格式条款是事先拟定的,双方不存在协商余地的。因此,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从而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因此,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律为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履约的依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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