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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了临时工,签了一个月劳动合同,约定350一天,但又附加一条,不足10.5小时按20一小时结算。所以领班时不时就让下早班,本来从早上8点到晚上8.点就足10.5小时,他让7点下班,也就是一个小时就悬殊130多。合同合法吗?我们该怎么维权?

其他 2022-12-27 07:2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的算是劳动关系。临时用工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无试用期标准直接上岗入职,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和临时工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给付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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