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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网贷处置办能不能在无法提供贷款合同,无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不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即将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对方无法提供合同,仅能提供的资料为身份证学生证照片。对方以当年网贷不需要合同只需要身份证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贷款合同,并要求我以年化36%左右计息退还赃款。在其后的沟通中,我方提出了对“无合同及利息过高”的异议,对方先是将价格降至约24%的利息,之后又声称,如果可以提供贫困证明,可以减免。最终,对方声称,如能提供贫困证明,总价可以降至大约X千人民币。虽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但对方依然冻结了我方的支付宝账户,并声称可以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将我列入失信人名单,不用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打款的接收方为某公户,但对方拒绝提供盖有公安机关公章的文书,例如追缴文书。对方声称的贷款发放方,在对方声称的贷款时间的当时,并无发放贷款资质。且关联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于次年才成立,在此之前并无吸收存款行为。这种情况下,该网贷处置办将此笔款项列为赃款是否合适?冻结支付宝的行为是否合适?可否真的可以不开庭,便将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所谓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就可以绕过刑事诉讼法?不进行开庭审理?

其他 2020-10-14 0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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