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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案例:考研同学在考研辅导班上录制老师上课讲义,很多同学都像同学甲借来再录制,为了不耽误时间,甲要求所有想录制的同学每人交5元钱统一到学校广播站录制(5元钱都用来交给广播站录音设施使用上了)。有同学乙,未经甲同意将转录来的磁带高价出售获利。后被甲得知,以乙侵犯其著作权为由上诉法院,乙认为乙录制磁带时已经交了5元钱,不该大量复制获利分给甲。问:1·磁带著作权属谁?2·乙交5元钱录制甲的磁带的行为是否侵权?侵犯什么权利?3·乙大量复制磁带的行为侵犯谁的权利?4·甲和乙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

其他 2020-10-17 1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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