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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小老板包了几家活做,叫我爸爸去做小工,做了一个星期了,第8天中午,在工地食堂吃饭的,吃了饭骑电动车回工地干活,在半路上摔跤的,电动车倒了把脚给压断了,因为修路,路面是坑坑洼洼的。还是泥巴路。那个老板说是他自己骑车摔跤的,不出钱,请问这样的情况属于工伤吗?谢谢

工伤赔偿 2020-10-17 19:2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工作场所受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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