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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城教师,我8.12辞职,期间未工作。8.21征得教育局同意可以不辞职,继续上班后,工作到9.04。(因辞职工资只发了八月份的12天,社保公里金未交。)后教育局以辞职文件已递交,必须辞职为由。补发了我八月份的工资剩余部分。但未补交社保公积金。这样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22-12-26 0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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