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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今年刚毕业,8月底入职成为在编教师,为了调档案当时跟学校签了三方,但是学校也没跟我们签合同,到现在也没发工资。现在工作两个月还差了几天想辞职,写了辞职报告交给校长,但是校长说要按规则办事,辞职要提前3个月,再工作3个月后才能同意辞职办理档案,现由于身体原因不想再呆,请问如何处理呢?请问我这还属于试用期吗?学校当时也没说

其他 2020-10-27 11: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提出辞职被拒绝,相当于强迫劳动,这是不允许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员工做到了通知义务,老板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员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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