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请教专家:有一对55年在一起生活过的老人,自55年-89年一直一起生活并生有孩子,但是其中最小的孩子是该老太太和其他男人生的,该老头得知这一情况后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再也没回过家,也没养育过他们这些孩子,该老太太也没改嫁,请问这种情况算是事实离婚呢?还是算婚姻关系续存呢?

诉讼 2019-10-08 13:1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婚姻关系存续,除非女方起诉离婚,或申请原老伴死亡
  •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 离婚诉讼也属于民事诉讼,但是,由于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关系。所以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会非法谨慎。并且,根据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的时候,必须以先调解为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夫妻关系依旧存在,法律上不存在事实离婚这种说法,婚姻关系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一方死亡。
  • 夫妻关系依旧存在,法律上不存在事实离婚这种说法,婚姻关系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一方死亡。
  • 根据你的介绍,属于事实婚姻,如果没有离婚,则依然存续。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石家庄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7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