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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个月会给员工发放证件津贴,由于离职率太高,公司希望通过约定服务期限,否则就退还津贴。但是这既不属于服务期也不属于竞业限制,没办法约定违约金,请问这应该单独再签一个证件协议还是把退还条件写在公司制度里面,又或者通过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来限制?

其他 2020-12-11 22:0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个怎么签一般都是违法的,服务期一般没有裴培训等是不能约定的。劳动合同中服务期条款主要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为服务期限,即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时间;二为用人单位就服务期限应对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及其他额外福利待遇;三为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际处理中主要的争议在于后两项。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联系我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 你好: 改变合同是由单位提出,合同的改变是应经双方同意才能签约生效,员工不愿变更新合同,实际是不可行的。或者解除,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签订新合同。 协商不一致时, 旧合同还有执行的可能吗? 顺延的一年时间, 在单位的工作期间属于原合同的延续,拒签新合同,提出续签原旧合同,关键是原合同的客观条件是否还存在?
  •   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作为终止条件约定,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 您好,要求劳动者返还津贴作为离职的违约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可以通过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提高劳动者待遇的方式留住人才。
  • 你好,合同问题不建议根据模板拟定,因为具体情况不一样,涉及的风险规避、保护权益的方面就不一样的,为了保护你最大的权益,建议你让律师去介入拟定,帮你找到最有效的维权方法的,具体情况你可以跟我详细描述一下,希望能够帮到你保护你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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