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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通过与人事代理公司A签署劳动合同,至B集团下属的C公司工作的,已经工作两年多了。07年12月底,C公司突然被注销,与我们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我已经怀孕4个月。后要求A给我安排至B下属其他公司工作未果。现我想对A提起仲裁,请问可以提请哪些赔偿要求? 备注:1、原合同期限为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 2、C公司注销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们,注销公司后,紧接着与我们解除合同; 3、2008年1月起,我的各项保险就被停交了; 4、C公司曾补偿我们4个月的工资; 5、签署解除合同时,对方知道我怀孕。 请问:1、向A提出经济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 2、我原来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考核工资,提请的赔偿中是否包括考核工资部分? 3、是否应该要求A为我补交各项保险,交到什么时候? 4、生育费用怎么处理?如果要求赔偿,这部分数额应为多少? 5、生产后的赔偿怎么计算? 谢谢!

仲裁 2013-08-02 12:5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提出解除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工资总额,单位应连续补偿怀孕职工工资及各项待遇到哺乳期结束。建议委托律师处理索赔事宜。 满意请按采纳
  • 你好,我怀孕三个多月时,因单位人事制改革,单位强行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因当时老公也在该单位,就只能默默地接受了。现在已有10年了,仲裁期已过,我想恢复到原单位上班有什么办法?
  • 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是A公司还是C公司?如果是A公司,则C公司无权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你把合同带上当面向律师咨询。
  • 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处理索赔事宜。
  • 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处理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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