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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年6月29日办理机动车保险,期限到2003年6月28日,2003年4月7日发生车祸,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我次要,第三者5月26日出院,共花费5万1千多元,我垫付5万元,二年后,交警大队调解,对方要我付2万元肯把发票给我,我同意而告破,第三年叫他来处理,他说要申请评伤残而没有来处理,回来由于电话打不通到今年10月份,交警大队要归档要我去签字,我到当地派出所去查来户口才知道拆迁了,于是我起诉到法院。法院说可能时间过了,于是我到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说过了时效了。我想不通,我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单上有没有写清时效,我的保险单怎么会没有用了呢?我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93条文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穷少上策,不吝赐教。谢谢!!!

其他 2011-12-22 1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能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去处理而超过诉讼时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警,交通部门首先通知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然后交通部门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双方根据事故认定书申请交警行政调解,调解不成受害方以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人身损害案件一般诉讼时效为一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 交通事故属于一般人身侵权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的诉讼时效到2004年5月26日就结束了,这个不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需要表明的,是法律规定的。
  • 你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能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去处理而超过诉讼时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警,交通部门首先通知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然后交通部门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双方根据事故认定书申请交警行政调解,调解不成受害方以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人身损害案件一般诉讼时效为一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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