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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二零一九届应届毕业生,我在大四的时候和一家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服务期三年,除考取公务员和考取研究生外,均需缴纳5000元违约金。我于2019年七月入职该企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未约定违约金。我于2020年六月向该公司提出离职,该公司与我协商,让我先出去找工作,找好新工作后确定离职,再回该企业办理离职手续。我于2020年七月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20年十月回第一家企业办理离职手续,该企业以三方协议为由,要求我交纳5000元违约金,三方协议第六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后,三方协议终止,我拒绝缴纳违约金,我是否需要向第一家企业缴纳5000元违约金?第一家企业是否有权利将我纳入失信名单?

其他 2020-11-03 0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除了竞业条款或者培训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和劳动者约定其他违约金。劳动者违约的,需要依法支付对应的违约金。
  •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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