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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二零一九届应届毕业生,我在大四的时候和一家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服务期三年,除考取公务员和考取研究生外,均需缴纳5000元违约金。我于2019年七月入职该企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未约定违约金。我于2020年六月向该公司提出离职,该公司与我协商,让我先出去找工作,找好新工作后确定离职,再回该企业办理离职手续。我于2020年七月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20年十月回第一家企业办理离职手续,该企业以三方协议为由,要求我交纳5000元违约金,三方协议第六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后,三方协议终止,我拒绝缴纳违约金,我是否需要向第一家企业缴纳5000元违约金?第一家企业是否有权利将我纳入失信名单?

其他 2020-11-03 1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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