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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公司(我公司属于软件行业)签订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经过试用期转正后享有住房公积金,试用期2个月,7月1日入职,9月1日正式转正,转正后基本工资1500,其余各种补贴2300,总工资3800(3800是固定的),但公司9月,10月和11月均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公司每月工资条上注明个人缴纳部分比例为12%,公司缴纳部分也是12%,两个金额均为202元。 问题1: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公积金缴纳比例的基数是否是按照3800基数? 问题2:本人于12月中旬已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说住房公积金只退自己部分,公司缴纳那部分不予补退,是否合理,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为公司公积金克扣行为不仅发生在我身上,好多员工身上都已发生)?

诉讼 2011-12-28 1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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