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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3月6日入职一家连锁美容院,签了一份不正规的合同,只有一份在公司,我们手里没有,单位说入职一年后给交三险,合同工资定的事1600基本工资,后来由于升职基本工资改为2000,但是未重新签订合同,2011年10月20多号被人事通知工资要降回1600,由于未达成协议离职,2011年10月30日离职,由于公司发生多次员工离职后少发或者不发工资的情况,所以离职当日跟公司前台对了一下考勤是满勤,2011年12月21日公司财会以转账的形式给我发了10月份的工资,1414,少了500多,人事经理给我的答复是我不是满勤,我给前台打电话核对,前台说人事经理给店里打电话说如果给我算满勤就扣她工资,于是前台给我考勤改成少半天,现在公司说如果没满勤就没有400的岗工资底薪变成1600,我算了一下1414是23天的工资,我们的满勤是26天,也就是说人事经理再一次给我改了考勤。我现在想用法律解决问题,因为我们家以前这种情况很多,我现在也没时间天天去找他,我想知道如果我要劳动仲裁我需要准备什么,我能得到什么!

仲裁 2019-10-03 19:4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涉嫌过了时效,建议约谈,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仲裁需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仲裁申请、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等
  • 涉嫌过了时效,建议约谈,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仲裁需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仲裁申请、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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