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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私营食品加工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我们也无偿提供员工工装,可是员工有的签定了劳动合同有的还没到签定合同的期限,而工作要求就是上岗就必须穿戴保证食品安全的防护服,有的员工不讲究,干一天两天就非正常程序离职,不打招就走掉了,反而拐走了工装,从我们企业来讲怎么也才即牵制员工,又保证企业的利益?可否用服装磨损费来代替,比如工作满1年离职,返还,正常程序提前30天申请离职返还。非正常程序离职的不予返还可以吗?象征性的收取1百或2百。

企业法律顾问 2011-12-22 18: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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