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通地劳动促裁生效的文书,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可是对方不履行我申请了强制执行,过了二个月后反诉法院,法院居然受理了重新审理此生效的裁决书,强制执行受阻,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劳动仲裁并未有错误,所以维持了原判,私人法人以自己的名字在银行开户,然而法官却说是私人自己财产不能识为单位财产,所以不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要求?请问国营法人与私人法人有什么不同?为什么法官会这样理解,有道理吗?

诉讼 2009-06-23 14: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这不是国营法人与私人法人有什么不同的问题,你所以提出这个问题,说明你对什么是法人不是很了解。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句话对你来说可能不好懂,我给你举个例子:比如,你拿10万块钱投资建了一个有限公司,将来公司亏本,也不要你再从自己的口袋里掏钱还公司的债,公司有多少财产就还多少债,公司还不上的就不要再还了,如果公司破产的话。私人法人以自己的名字在银行开户,那户头的性质其实不是法人的,而是私人的。公司欠的债务只能用公司的财产来还,是不能用私人的其他财产来还的,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就象一个普通人一样,只有以公司名义开的户才是公司的户头。这位朋友,不知你听明白否。
  • 你好,法官的说法没问题。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宜昌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