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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写债权人名字

其他 2009-08-06 15:25 人浏览
共40位律师解答
  •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持此借条的人就是债权人。
  • 成立。持此借条的人就是债权人。
  • 从你知道或应当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那天起算
  • 如果有还款日期,从还款日期期满后第二天算起两年,如没有还款日期,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开始算.
  • 成了,如没有还款期限,从主张之日计算诉讼时效。
  • 你好!成立,如有还款期的,自还款期满次日起算;无还款期的,自第一次主张还款时起算。
  •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适用最长时效20年。
  • 成立,一般情况下借条持有人即为债权人。
  • 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拒绝偿还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最好让债务人重新打个条,或写个还款计划。
  • 成立,应是到期之日始,计算诉讼时效.
  • 借条只写了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条成立.在二十年内随时可以起诉. 没写债权人名字!1找证人.2找机会录音对话,以免他赖债权人《名字》的账.
  • 持此借条的人就是债权人,没写还款日期,不存在时效问题。
  • 可找本律师面谈。
  • 同意路国正律师的意见。
  • 借条成立,诉讼时效为2年.但诉讼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找机会录音对话,以免他赖账.
  • 这是当然成立的
  • 借条成立.在二十年内随时可以起诉.
  • 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不同意以上律师的意见.首先,由于借贷合同是双务合同,即贷款人有划款义务,借款人有还款义务.因此,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须表明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本案借条没有载明贷款人,不符合借贷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借贷关系不成立.我要试问持赞成观点的律师同行同事们,要是持有借条的人是捡来的,法院怎样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诉讼时效应当自借贷关系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自催款之日起2年以及20年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因为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应当知道"被以上律师忽略了.我国合同法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既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债务人可随时返还,债权人却怠于行使权利,那末应当随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诉讼时效应当计算.因此没有约定返款时间的借贷的诉讼时效从借贷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 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不同意以上律师的意见.首先,由于借贷合同是双务合同,即贷款人有划款义务,借款人有还款义务.因此,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须表明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本案借条没有载明贷款人,不符合借贷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借贷关系不成立.我要试问持赞成观点的律师同行同事们,要是持有借条的人是捡来的,法院怎样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诉讼时效应当自借贷关系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自催款之日起2年以及20年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因为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应当知道"被以上律师忽略了.我国合同法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既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债务人可随时返还,债权人却怠于行使权利,那末应当随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诉讼时效应当计算.因此没有约定返款时间的借贷的诉讼时效从借贷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 借条成立 诉讼时效为20年
  • 尽快找律师提起诉讼
  • 建议你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即可,,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满意按采纳
  • 1借贷合同关系成立;2诉讼时效2年;但还要看本案有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 借条成立 诉讼时效为2年
  • 同意以下观点: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如果债务人明确表态不还钱,从表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两年;由于书写借条时债务人没有写明债权人是谁,就表明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借条书写之日起计算2年;但还要看本案有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建议面寻律师。
  • 如果时间长了,你设法让他少还一些,即可上诉.诉讼有效期是2年
  •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如果债务人明确表态不还钱,从表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两年;由于书写借条时债务人没有写明债权人是谁,就表明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借条书写之日起计算2年;但还要看本案有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建议面寻律师。
  • 你可随时要求对方还款。
  • 如果他承认欠款,就趁机让他在补写一张欠条。以免他赖帐
  • 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则上诉讼时效从你借款到期时开始,没写借款期限,从你开始追讨时开始。不过最好是尽快解决问题,晚了就真是夜长梦多了!
  • 此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则上借条持有人就是债权人。此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 一、当事人是自己权力的守护神,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主张权利,如果在时效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法律已无对他保护的必要,债权人就丧失胜诉权。对于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债权人应当知道没有书写还款日期的债务人是存在诚信疑点的,对于这种债务人,债权人更应当积极主张权利,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收到借条次日起计算。 二、如果不写还款日期是由债权人决定的,那么债权人的行为是存在诚信疑点的,能让他的不诚信目的达到吗,当然不能,所以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收到借条次日起计算。实践中,往往收到借条的时间确定为借条书写的日期,除非原告能够证明。 三、对类似的问题最高院早有批复。 四、今年在北京朝阳法院有一案子就是按以上观点处理的。
  • 借条持有人原则就是债权人,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只要在20年内起诉均可;约定还款时间的应在还款时间届满2年内起诉。
  • 借条成立.在二十年内随时可以起诉.
  • 借条成立!没有时间的那张永远不过诉讼时效,随时可以起诉!!
  • 1、持借条的人可以起诉,主张他同借款人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此时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如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不能笼统地说持借条的人是债权人;有借条肯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该案中不能肯定地说持借条的人同借款人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过了两年就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即使添上新日期,也能鉴定出来借条上的内容不是同一日期书写。3、建议不要贸然起诉,找其他证据,比如录音,也可让他重新写借条。
  •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持此借条的人就是债权人。
  • 只要有借款人的名字,债务就成立.
  • 等于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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