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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8日,某甲与某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乙承租某甲所有的房屋一间,租期自2015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8日,租金每月4000元,并于当日交付房屋。2015年4月1日,某乙将房屋转租给某丙,转租合同约定,租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租金每月5000月,并于当日交付房屋。因租金大涨,2015年9月20日,某丙又将该房屋转租给某丁,转租合同约定,租期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3月31日。租金每月9000元,当天交付房屋后,某丙承诺到期可以续租。经查,某甲与某乙,某乙与某丙的租赁合同均约定,租赁期内可以转租,且某丙与某丁对转租及转租期间均知情。某乙某丙某丁都未拖欠租金。2016年3月1日,某丁向某丙表达了再续租一年的意愿,某丙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6年4月1日,某丙向某乙发出续租邀约,但某乙不同意,并表示要立刻收回房子。某丙与某丁拒绝返还。请问:某乙能否实现收回房屋的目的?返还请求权对应的请求权基础有哪些?

其他 2020-11-16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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