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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结婚.婚前基本上无财产.我们婚后所有的是一套公司的临时居房(简单装修及家电)另外丈夫老家父亲留下的一栋两层小楼(他兄弟好几人).2005-2009年,夫妻一直两地分居,丈夫基本无金钱给过我.小孩子基本是我在承担抚养和经济支出.出于对家庭和孩子成长的负责.09.07.21我自资在我现工作的老家购买一套价值27万的商品房(装修大概也将要支出10万),现我要求丈夫出资部分装修费5万.(还未取得现金).另加去年购买的一辆价值12万的轿车都是我自已工作所得买回的.现在我想与丈夫做一个财产公证.当然我还未当面对他提出.很想问如果不能取得丈夫的同意.我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成果.维护自己的权利.盼.

离婚 2009-06-23 14:5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的经营收入工资等应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你丈夫不同意作个人财产约定,就只能以共同财产论.所以你只能与你丈夫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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