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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学和B同学拉扯C同学,C同学一直往前撑着走,走到了我女儿的面前,我女儿用手扶着了C同学的肩膀,这时AB同学松手,C同学顺势往前摔倒,把我女儿也带倒在地,C同学的门牙磕断,我女儿没摔伤。请问应该追究谁的责任?我女儿有没有责任?

其他 2020-11-20 16:1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协商未果,引导对方诉讼,你方接到法院文书后,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对对方诉求的不合理费用坚决拒绝,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减损的,维护你方合法权益最大化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看证据了
  • 您女儿应该是没有责任的,责任应当由A和B二人承担
  • 你好,我方现在是什么情况?
    【追问】现在AB同学的家长非说是我女儿把C同学压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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