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甲、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邀约丙等8人共同对乙实施殴打,甲还用刀杀伤乙背部,致乙开放性血气胸(经鉴定构成轻伤)。事后公安机关抓获甲、丙,因甲、丙当时均未满16岁,现乙向法院起诉后,甲未到庭(外地人,已逃离),法院缺席判决丙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对吗?为什么???另外乙已要求法院执行,执行局也下了执行通知书,丙要承担乙的全部损失吗?

案件执行 2009-06-23 23:3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