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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父母赠与我房子以公证,产权和购房款全归我,和父母共同生活十年,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07年父亲去世,07年10月12日我母亲把我起诉,要求撤消赠与,理由是说我不尽赡养义务,侵害赠与人,致使老人无法与我共同生活下去,编造各种谎言,说我违背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合同应予以撤消。08年3月18日母亲主动要求撤诉(有法院裁决书,而且母亲还按了手印),房子解封。经同母亲协商同意房子去房产大厅出售,办手续房产交接时母亲也在场,同时到银行给母亲一部分钱,母亲到开庭也承认给了。相隔一年多,09年4月19日又立案,还是撤消赠与,理由是母亲自己租房经济困难,合同法192条明确了赠与的法定撤消权(其中三条我没有违背,有证据证明,我已经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也没有侵害老人的任何责任。母亲的撤消权就算前几年不知道,07年也该知道了吧,07年起诉我,08年撤了,09年有起诉我,基本理由相同,间隔一年多是不是过了法律规定的拆除期,母亲的权利超过了一年,按法律规定是不是撤消不了了?)。 请法律专家给予我满意的解答,是否我母亲能撤消赠与? 十分感谢!

其他 2009-06-24 0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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