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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和刘明是单位同事,由于工作分工问题,两人发生了纠纷。为了宣泄自己的不满,胡某编造了一篇刘某与某单位的一位有夫之妇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文章,并将文章上传至当地的某社区网站(潘某是该网站主要负责人),刘某发现后,直接联系潘某,要求其将登载在该社区网站的文章删除,潘某不予理会。没过几天,单位的几乎所有同事都看到了这篇文章,在背后指指点点,领导也把刘某叫去谈话,家里也不断有人打电话骚扰,使得刘某无心工作,寝食难安,精神近乎崩溃。刘某遂将胡某和某社区网站诉诸法院。 问题:胡某和某社区网站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两者应如何承担责任?

肖像权 2011-12-26 13: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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