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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3月23日入职一家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到现在试用期已满,但公司不想继续录用我,我想问一下,这样的结果,公司是否给予我相应的经济补偿。因为这份工作,我把整个家都迁移到这里,造成了我很大的经济损失。

其他 2009-06-25 10: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想继续录用的理由?
  • 问题涉及专业性较强,非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建议与律师面洽。
  • 试用期内公司有权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提前三天通知你即可,不需要任何经济赔偿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你没有上述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满意请采纳为答案并评价 您的评价,是我提供专业服务的动力 法律专业问题的解决,建议您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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