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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09年10月进**公司做生产工程师(试用期3个月,试用底薪是2500,试用后3000,一直做到11年2月),从3月份开始提升做生产主管(底薪是5000,当时升生产主管是有公司通告的,但没有通知说我不做生产主管(只是口头说),也没有文件说我做生产工程主管(只是口头说),但是我的劳动合同是签生产工程主管,11年8月签到14年7月底。),但在6月份我没有做生产主管,负责生产工程部主管,工资不变,但现在老板跟我说我降到以前工程师职位的工资,请问这附合劳动法吗?

其他 2011-12-27 11: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变更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而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否则就不能变更,但协商达不成一致,公司可解除合同,但应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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