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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不服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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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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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不服从安排

案例:张某是一家企业的电工,在2007年、2008年工作过程中, 不小心发生了两起事故,都被认定为工伤。2008年该企业向张某发出了调整工作岗位的通知书,理由是其不胜任电工工作。建议将其岗位调整为仓库管理员,张某在调岗通知书上签字声明:本人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随后,该企业向张某发出了解雇通知书,理由是其不服从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合同。张某不服,向仲裁提出了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本案是一起因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导致被违纪解雇的劳动争议。该案件的典型性就在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自主权的界限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关于违纪、不胜任的界限如何界定的问题。

而对于岗位的调整,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调整其岗位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因此,调整其工作岗位具有正当性,员工应当配合。在其不配合的情形下,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本案中公司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有规定,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样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若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是合法的,那么解除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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