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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跟另一家公司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到法院,现在法院已经判决执行对方的部分财产作为偿还债务。对方不履行义务。现想申请法院执行。请问法院执行费用要多少?法院执行费有没有统一标准?

案件执行 2009-06-24 16: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法院执行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 1%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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