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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了网络作品的名字,建立了一个社团,但是这个社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算侵权

其他 2020-12-03 14: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使用。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窃。也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该图片上标署自己的姓名。否则,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就不侵权,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你方便时可以联系我,我将尽力保障您的最大权益。
  •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认定著作权侵权的唯一标准,著作权侵权认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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