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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四川省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苦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对认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列出了“侵权行为人侵害健康权、身体权致人伤残已达到评残等级的,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等级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可有律师说,这是原来的文件。现在精神损害赔偿金要根据伤残等级计算。也就是说,“未达到评残等级程度”就不能有精神损害赔偿金。是这样吗?

其他 2009-06-25 0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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