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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法官说“由于这条规定,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法院不能判决企业付双倍工资。” 这说法错在哪里,哪有权威性的资料说服法官,麻烦请详细点解答。

其他 2012-01-03 1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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