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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于2007年11月被用人单位聘用为工作人员,至2008年12月31号,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亲自合算过扣发绩效工资计38970元,于2011年12月23日达成了补发情况的说明共三份,本人一份,单位两份,并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但多次催要至今未给。请问:如何讨要???恶意扣发故意拖延是否可以追加赔偿??? 2、本人2009年给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但到2010年,本人多次让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都遭到了拒绝,至今已工作满2年没有同任何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到2011年12月14日突然收到用人单位以“工作原因”出具了一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事先没有任何书面和口头通知。请问:用人单位解聘是否合法???赔偿金和补偿款包括哪些内容???并如何计算???怎样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其他 2011-12-28 1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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