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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律师您好,我给别人2014年7月5日担保一笔银行贷款,于2015年7月4日到期,到期二年以后银行没有通知我,也没有履行寄送催收,也没有来单位要求催收签字,2017年7月,由立案庭一个领导签字就个名字和时间,时间是7月3日,2017年7月14日出了裁定,内容是立案时间7月7日,法院说他们领导签了的时间为准,我认为裁定时间为7月7日为准,也没给我提供立案通知书,我该怎么辩解,如果是7月3日,就在担保时效,如果是7月7日,就过了担保时效

其他 2020-12-05 15: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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