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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原地址有二家A、B公司,法人为同一个人,现在因经营需求将A公司合并注销到B公司,公司也承诺A公司员工服务年限不变,签定B公司新合同,但有些员工不同意,到劳动局协调後,员工同意不签新合同而是延用A公司合同继续在B公司上班,领了几个月B公司薪资後,告公司不当将员工转入另一家B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请问是合理诉求吗

工商事务 2022-12-20 0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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