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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人于2002年11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捉进派出所,11月11日被送入看守所,于2003年6月3日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人于2006年向检察机关以错误逮捕羁押提出要求国家赔偿,可惜收到的答复是已过时效,但本人从未收过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通知书,请问:本人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还有申请国家赔偿是不是以收到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通知书为准,如果不收到的话,无论时间多长,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如果可以申请赔偿,我应该如何去申请呢?

国家赔偿 2009-06-25 1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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