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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4日,原告陈--与同伴去武-山公园游玩,当晚在金陵市--度假村住宿。次日清晨,--起床准备洗脸时发现热水器插头没有插上,由于插座距离地面太高,陈艳妮根本够不到,就踩在正对热水器下面的马桶边缘,试图插上热水器的插头,不料马桶碎裂,陈--摔倒在地以致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找武-山公园及--度假村的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宣,但二者均拒绝赔偿,于是陈--诉至金陵市武云区人民法院,请求金陵市--度假村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 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整个庭审过程安排得相对自由,没有严格依照如普通程序规定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步骤进行。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委托的律师答辩称原告陈述的马桶没有盖及马桶没有固定不属实,且在客房很醒目的位置有客房须知,在第六条明确规定客人使用电热水器需通知服务人员,对热水器应该由服务人员进行操作,即被告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原告受伤完全是其个人过错所致,所以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来承担。另外,原告不当行为损坏的被告的坐便器价值620元,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被告为原告治疗已经给付的1300元治疗费用,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双方就客房须知上是否有安全提示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并都出具了各自的证据,原告方坚持认为客房须知在自己入住时没有张贴,被告方提供照片等证据证明客房张贴有客房须知。又由于原告方证人未能到庭,法官没有当庭审结,做出了二次开庭的决定。在第二次开庭之前,审判人员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前往金陵市--度假村原告住宿地点进行了现场查看。 请问上述案件是否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过程中有是否有违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程序要求?

其他 2020-12-07 08: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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